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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從第一階段開始,管制代理人不得再使用《帳戶托運人符合規定聲明》認可新的帳戶托運人。

  2. 在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內,管制代理人仍可使用《已知托運人符合規定聲明》認可新的已知托運人,及更新現時已簽訂的《已知托運人符合規定聲明》或《帳戶托運人符合規定聲明》。但管制代理人須按照該過渡期階段的安檢百分比要求,為這些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進行安檢。

  3. 所有由管制代理人認可的《已知托運人符合規定聲明》和《帳戶托運人符合規定聲明》,均會從第四階段(即2021年3月)開始失效並不獲民航處認可,不論該聲明書的生效日期如何。

  4. 在整段過渡期內,管制代理人必須每月向民航處提供他們為已知貨物實施的安檢百分比 (按重量計算) 。例如,管制代理人須於2020年2月初至2月中之前,向民航處提交於2020年1月期間為已知貨物實施的安檢百分比。

  5. 在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達標率按全個時期(即四個月)的平均作計算。

  6. 在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間,達標率於每兩個月作一次計算。

  7. 在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間,達標率於每個月作一次計算。

  8. 非已知貨物的安檢百分比(100%)將維持不變。

 

民航處將稍後公布有關過渡期安排的更多細節,包括管制代理人提交安檢證明給民航處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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